李某某
李某书
张小黑
XX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李星朔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某某,系受害人李彦甫之父。
原告:李某书,系受害人李彦甫之母。
原告:张小黑,系受害人李彦甫之夫。
原告:XX,1997年1与3日出生,系受害人李彦甫之子。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朔。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廷军,任经理。
住所地:衡水市昌明街5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书、张小黑、XX与被告李星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恩
书记员:刘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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