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郭某某
单春跃(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王桂山
原告李某某。
原告郭某某,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单春跃,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文春,职务,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满族,系该局河道管理处主任。
原告李某某、郭某某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单春跃,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桂山、龚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负责公共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对河道及采砂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由于被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二原告之子在非法采砂后没有回填的砂坑中溺水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二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之子未成年,其父母为监护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去了危险地带,导致溺水身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故二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赔偿原告李某某、郭某某之子李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70929.9(472866元×1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二原告负担2647元,由被告负担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负责公共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对河道及采砂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由于被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二原告之子在非法采砂后没有回填的砂坑中溺水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二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之子未成年,其父母为监护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去了危险地带,导致溺水身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故二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赔偿原告李某某、郭某某之子李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70929.9(472866元×1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二原告负担2647元,由被告负担467元。
审判长:刘文海
审判员:李晓军
审判员:王建兴
书记员:张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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