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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韩某某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
原告韩某某。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秀树、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
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梅。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韩某某与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韩某某在本院受理本案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韩某某与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韩某某在本院受理本案后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婷

书记员: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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