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滨,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李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因李某某与李某某庭外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素卿
书记员:耿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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