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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
梁锁成
贾勇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
负责人刘绍广,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锁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勇,该行职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梁锁成、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所属的徐某物探分理处办理了储蓄卡,即与原告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原告主张储蓄卡中的20699元款被他人盗取,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已支付20699元,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所属的徐某物探分理处办理了储蓄卡,即与原告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原告主张储蓄卡中的20699元款被他人盗取,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已支付20699元,原告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审判员:孙风景
审判员:张卜海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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