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青冈县。委托代理人汪文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青冈县。被告北京中天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地址同江市西区通江街。法定代表人程光毅,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娜,女,1994年3月25日,汉族,公司职员,住。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杜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前进区。委托代理人关晓星,男,黑龙江关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进行全部诉讼活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北京中天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分公司、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因汪文君作为李某某的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12月23日,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80元减半收取135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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