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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中诉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占中
孔祥坡(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李占中,,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献县中伦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孔祥坡,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孙正长,职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5元,减半收取3467.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5元,减半收取34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孙立政
审判员:李瑞章

书记员: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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