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郑玉福,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广东,村委会主任。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解除与被告在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合同;2、立即赔偿原告对涉案土地管理投入损失40000元;3、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0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废弃地15亩,承包期限50年。双方约定“在承包期间,如果发生和周边地界有争议的地方,村委会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情况,化解矛盾,解决分歧。”但从2015年春季起,该地无故被村民抢占,被告不能将土地交付原告开发、管理、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投入资金近8万元,对该地进行排水、通电、修路等活动。其中仅雇佣钩机排水近45000元(14.5天,145小时×300元/小时=43500元);通电立电柱接电线近1万余元,买地通路近2万元,土地承包费3000元。原告考虑被告村委会实际经济情况,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万元,但多次协商未果,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特起诉贵院,恳请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但40000元钱的损失,没有能力立即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某向法庭出示证据: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合同一份。意在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对涉案的土地进行了开发管理,共支出费用78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原告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质证时认为属实,无异议。该份证据是原、被告所签的涉案合同,被告质证时又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30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废弃地15亩,承包期限50年。双方约定“在承包期间,如果发生和周边地界有争议的地方,村委会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情况,化解矛盾,解决分歧。”但从2015年春季起,该地无故被村民抢占,被告不能将土地交付原告开发、管理、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投入资金近8万元,对该地进行排水、通电、修路等活动。其中仅雇佣钩机排水近45000元(14.5天,145小时×300元/小时=43500元);通电立电柱接电线近1万余元,买地通路近2万元,土地承包费3000元。原告考虑被告村委会实际经济情况,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万元,但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玉福、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并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李某某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承包款并对合同涉案土地进行管理改造,其投入的费用被告亦认可。在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未能将合同涉案土地无瑕疵的交付给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双方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原告李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合情、合理、合法。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对此未提出反驳意见。故本院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二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九十四条(四)、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解除合同。二、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损失40000元。如被告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新旭

书记员:李明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