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陈国勇(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
罗军权
年遇春(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薛永拱(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军权。
委托代理人年遇春,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薛永拱,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军权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罗军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罗军权居住地在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鸡埇村6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某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地点是宜昌市大公桥派出所,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某当时就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罗军权支付230000元,即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宜昌市大公桥派出所。
该履行地属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李某某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罗军权的管辖权异议。
审判长:闫刚
书记员:汪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