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华美。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某。
原告李华美诉被告尤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官权于2015年9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陆城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华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传强,被告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1997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女到男家落户,婚初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怀疑原告将其钱物转移,不再信任原告,双方产生隔阂,发展至互不理睬。于2015年6月17日分开生活至今,原告没有生活来源,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1500元。
同时查明,被告尤某某养老金2446元/月。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后,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经济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分开生活,原告无生活来源,被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对原告未尽扶养义务,原告有向被告主张每月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明显过高,本院不予支持。酌情由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扶养费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尤某某向原告李华美每月支付扶养费700元,于每月20日前支付。
二、驳回原告李华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官权
书记员:梁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