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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文、戴某某等与克东县新鑫特化肥商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华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田春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李亚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东县新鑫特化肥商店,住所地克东县克东镇生资大市场。
经营者:邢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克东县新鑫特化肥商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邢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克东县新鑫特化肥商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李华文、戴某某、田春香、李亚军与克东县新鑫特化肥商店、邢志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李华文、戴某某、田春香、李亚军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华文、戴某某、田春香、李亚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1.48元,减半收取计1265.74元,由李华文、戴某某、田春香、李亚军负担。

审判员 赵德新

书记员: 王佳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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