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某某。原告李华强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华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华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松
书记员:刘君慧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