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
宋敏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
高峻岭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敏芹,黑龙江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峻岭,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峻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高峻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真实目的是被告以其所卖房屋抵押,向案外人刘涛借款,并且原告也没有给付过被告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是以买卖房屋形式进行抵押担保的被告高峻岭与案外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但做为原告应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6.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高峻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真实目的是被告以其所卖房屋抵押,向案外人刘涛借款,并且原告也没有给付过被告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是以买卖房屋形式进行抵押担保的被告高峻岭与案外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但做为原告应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6.0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赵亚琳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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