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西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赵秀利,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碑店市中医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崔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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