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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贾某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贾某有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有。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做出了(2015)景民一初字第8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贾某有驾驶的京P×××××号小型轿车查封,同时冻结了贾某有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贾某有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京P×××××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做出了(2015)景民一初字第8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告贾某有驾驶的京P×××××号小型轿车查封,同时冻结了贾某有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贾某有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京P×××××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王新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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