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猇亭区,被告: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猇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冬芹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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