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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宣化区府城驾驶员培训学校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范建国(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宣化区府城驾驶员培训学校
郭光(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
武林

原告:李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范建国,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区府城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宣化开发区侯二路东。
负责人张利青,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光,天津市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宣化区府城驾驶员培训学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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