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常雪(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
李某学
孙某某
朱一(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常雪,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学,男。
委托代理人常雪,黑龙江黑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一,黑龙江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李某学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克东县人民法院(2013)克东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李某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常雪,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孙某某与李某、李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克东县人民法院(2013)克东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发回克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孙某某与李某、李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克东县人民法院(2013)克东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发回克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严凤兰
审判员:刘大平
审判员:吴琦
书记员:孙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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