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婷,系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垚。
委托代理人熊虎鹏、张博亮,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垚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朱浩波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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