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某
方光学(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王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方光学,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聂长明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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