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谭波(特别授权),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群峰
审判员 刘杨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 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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