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彭某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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