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樊某某,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英 人民陪审员 李佐军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书记员:景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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