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武东魁,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广平县广平镇焦庄村***号。现住广平县。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广平县胜营镇北高曲村***号。现住广平县.
李某某与焦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苏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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