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县蕲州镇红石头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红石头。
代表人:张国华,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志华,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黄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1388号。
法定代表人:叶序屋,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元,退还上诉人蕲春县蕲州镇红石头居民委员会。
审判长 陈孔齐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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