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邑县宏丰名言名酒店经营者,枣强县张秀屯乡王李张屯村人,住武邑县。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徐某某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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