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与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邑县宏丰名言名酒店经营者,枣强县张秀屯乡王李张屯村人,住武邑县。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某某、徐某某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张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