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经理,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武邑县宏丰名烟名酒店经营者,联系。
被告:徐某某,武邑县宏丰名烟名酒店经营者,联系。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3日申请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韩根花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文凤、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原是原告李某的司机。2014年10月15日王某某向李某借款,李某提供了30000元借款,王某某为李某出具了借条。2015年1月21日王某某从李某处拉走60件衡水老白干驿动8?酒,计价26400元,有被告王某某书写的欠条为证。以上债务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某某至今未还。
另查明:王某某和徐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在枣强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自理;婚生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女方自理。双方无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王某某独自享有和承担偿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告王某某提供借款30000元,借款合同生效。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某某一直未予清偿,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15年1月21日王某某从李某处拉走价值26400远的60件衡水老白干驿动8?酒,二人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某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但其至今分文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价款26400元的违约责任。上述债务形成于王某某、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李某有权就王某某、徐某某所负夫妻共同债务向其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徐某某与王某某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对徐某某、王某某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得以此协议对抗债权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王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价款264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1225元由被告王某某、徐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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