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牡丹江开发区绿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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