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华,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田宏
审判员 杨敦中
人民陪审员 夏素娥
书记员: 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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