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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贵,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住所地北戴河区联峰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40182371-0。
法定代表人:孙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文,河北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秀 审 判 员  赵 琳 人民陪审员  吴黎明

书记员: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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