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性别:××,市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新、张少华,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徐州,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传华
书记员:徐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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