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祥庆,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更生,男。
委托代理人王运红,女。系王更生胞妹。
委托代理人李曙明,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更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0)枣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李某某、王更生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1)襄中民三终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3月22日,该院作出(2012)鄂民申字第0012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祥庆,被申请人王更生的委托代理人李曙明、王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彭冈
审判员 王明兰
代理审判员 江涛
书记员: 肖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