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闫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赵春光,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涿鹿县。
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涿鹿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春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某某、侯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闫某某、侯某某偿还借款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31日被告闫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7年1月26日借款2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2017年2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效,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在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后,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某、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20000元整,自2017年2月14日起以1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止。
案件受理费27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闫某某、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悦民

书记员:刘志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