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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相。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不详。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美居丽景园小区27号楼6单元102底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卖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美居丽景园小区27号楼6单元102底商以人民币5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协议给付了被告大部分房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向原告收取剩余房款,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导致该房屋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且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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