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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
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徐晖
崔某某
马某某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凤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中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王某某,男,因未出庭,其他概况不详。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万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诉讼主体,致使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李某二审案件受理费8484元。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诉讼主体,致使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李某二审案件受理费8484元。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袁丽斯
审判员:傅佳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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