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范子乾,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海某,男,汉族,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汉族,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海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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