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曾杉(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李某
史国俊(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
郭武华
肖顺才(湖北荆州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孙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杉,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俊,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武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才,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郭武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杉、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炜、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俊、被上诉人郭武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审查,李某与郭武华于2014年9月24日签定了一份赔偿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李某认可郭武华为李某支付临沧市人民医院医疗费75000元、急救费、南伞至临沧急救费9000元和李某及李某家属生活费、交通费20000元,共计104000元的基础上,郭武华一次性另向李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120000元,郭武华向李某赔偿总计224000元。
协议中,李某明确表示放弃对郭武华、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的其他一切索赔权利。
上述协议有郭武华、李某和李某的妻子XX静签字确认且已履行完毕。
另周某某也向李某赔偿30000元且履行完毕。
根据上述事实,李某因本案纠纷已经获得赔偿并放弃向其他赔偿义务人索赔,且没有书面主张撤销该赔偿协议或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再次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可能侵害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经审查,李某与郭武华于2014年9月24日签定了一份赔偿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李某认可郭武华为李某支付临沧市人民医院医疗费75000元、急救费、南伞至临沧急救费9000元和李某及李某家属生活费、交通费20000元,共计104000元的基础上,郭武华一次性另向李某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120000元,郭武华向李某赔偿总计224000元。
协议中,李某明确表示放弃对郭武华、迪庆香格里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的其他一切索赔权利。
上述协议有郭武华、李某和李某的妻子XX静签字确认且已履行完毕。
另周某某也向李某赔偿30000元且履行完毕。
根据上述事实,李某因本案纠纷已经获得赔偿并放弃向其他赔偿义务人索赔,且没有书面主张撤销该赔偿协议或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再次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可能侵害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军华
书记员:陈雅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