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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担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瑞担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原告李某由被告华瑞担保公司担保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路支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间从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2013年4月1日,被告华瑞担保公司收取了原告李某保证金1000000元。2014年3月29日,原告李某全部还清了该笔贷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收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路支行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华瑞担保公司收取了原告李某保证金1000000元,由原告上元商砼公司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被告华瑞担保公司收据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李某已还清了由被告华瑞担保公司为其担保的银行贷款,本院对原告李某请求被告华瑞担保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0元,予以支持。被告华瑞担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保证金500000元。
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仙 审判员 闫广练 审判员 胡德忠

书记员:韩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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