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胜海,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45号。
负责人:谢素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楠,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青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胜海、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楠出庭参加了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损失:车损110200元、施救费为21000元、公估费为4804元、拆验费为2000元,已经本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2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予以认定。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免赔率的基础上对原告方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的比例予以赔付,即(110200+21000+2000-2000)元×70%×95%+4804×70%=9061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李某某保险理赔金9061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青旺
书记员: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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