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晓辉
书记员:白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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