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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耿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占,容城县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李某请求法院: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交通运输工作,2017年9月5日20时许,原告驾驶被告的货车行驶到易县时,因检查整理车上货物不慎从车上坠落,摔伤右手和脊椎,经治疗花费巨大,留下终身残疾。被告除支付部分医疗费外,拒不赔偿其他损失、经村干部调解无效,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耿渺除已经支付的20,000元外另行给付原告李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0,000元(当庭履行);
二、本次事故已赔清,双方互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英华

书记员: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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