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东(李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刚,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建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宇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红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数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献县江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商林二分村。
法定代表人:石立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迎宾大道东侧泰大国际家居场6号楼南楼7层。
负责人:翟志,经理。
本院认为,原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李某要求被上诉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当,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原审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情况下,以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驳回起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树峰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王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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