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万某某
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被告万某某的律师不承认现场拿走借据的事实,暂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守林
书记员:祝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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