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刘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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