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排水处家属楼104室。
被告:刘长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物业经理,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苑小区物业办公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长禄彩票、奖劵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长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长禄给付拖欠彩票款74200元;2、刘长禄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某某在讷河市通江路经营彩票代销业务,刘长禄从2016年4月1日起分数次从李某某处赊购11选5彩票,共拖欠李某某彩票款74200元。
刘长禄承认李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刘长禄只认可欠李某某彩票款10000元,现在同意给付。
本院认为,刘长禄承认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刘长禄自2016年4月1日开始让李某某为其打号为“6、8、10”的11选5彩票,在公安机关其认可欠5万多元,需要与彩票核对,才能有具体欠钱数,刘长禄一直没有与李某某进行核对欠彩票款。李某某向本院提供为刘长禄所打号为“6、8、10”的11选5彩票共计1502张,总金额74200元,与在公安机关的刘长禄及其他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于李某某主张的彩票款数额予以采纳。刘长禄所欠彩票款依法应予给付,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长禄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彩票款7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即827.5元,由被告刘长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永骞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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