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刘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武,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广

书记员:张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