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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武,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广
书记员: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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