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聪,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容城县。被申请人: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容城县。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孔某某、颜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冀0629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孔某某、颜某某在金融机构的部分存款,冻结期限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查封被申请人孔某某位于容城县××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一套,查封期间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李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以查封房屋不便变现、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孔某某位于容城县××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一套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申请解除对孔某某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的查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孔某某位于容城县××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新庄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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