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超
李某琴
李某某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李晶
原告李某超。
委托代理人李某琴。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中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超与被告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超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李某超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李某超负担。
审判长:王田
书记员: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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