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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冀0727财保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62000元,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6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兆升

书记员: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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