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王凤海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流河镇中蔡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凤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青县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俊红
审判员:张寿岑
审判员:尚胜悦
书记员:高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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